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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扶植本市立案之演藝團隊(
    以下簡稱團隊),增進團隊創作品質、協助其長期發展,爰配合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
    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設籍並立案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從事音樂
    、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
    以下條件者: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
(二)立案滿二年,每年至少有二場(含)以上優質演出。
(三)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或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
      畫,並符合本要點規範之補助項目。
(六)取得團隊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獎助對象:
(一)當年度已入選為文建會分級獎助演藝團隊或已獲文化局其他獎補助
      經費。
(二)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建會及其附屬機關
      之獎補助。
(三)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四)曾接受獎助,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或無正當理
      由延遲結報。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六)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
(七)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文化局通知仍未於期限內補齊。


四、申請時程及須檢附資料:每年徵選一次,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符合資格之團隊應檢附下
    列資料,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文化局提出申請,資料免裝訂,信封上
    請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案:
(一)申請總表十二份(如附表一)。
(二)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十二份(如附表二)。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十二份(如附表三)。
(四)未重複接受獎補助切結書一份(如附表四)。
(五)團隊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或自行剪輯之綜合性演出影音
      資料一份。
(六)團址證明文件、辦公或排練場地平面圖及照片各一份。團址倘為自
      用住宅請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證明影本;租賃者則請檢附最近六
      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影本。辦公或排練場地平面圖請註明坪數並附
      照片。
      前項各申請文件,不論團隊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五、審查作業程序及項目:
(一)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文
            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
            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由文化局組成七至十一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其中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
      管理、藝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照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
      者。
    2.入選團隊數量及獎助金額,得由評委會依當年度文化局預算
      額度,審議決定之,各類團隊得從缺。
    3.團隊需於複審現場提出簡報十分鐘及接受詢答五至十分鐘。
      文化局將於複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
      席。
(三)審查項目:
    1.團隊組織架構及財務狀況。
    2.經營發展理念及執行計畫和創新的能力。
    3.年度計畫內容。
    4.自我提升計畫,包含改善及提昇團隊專業創作演出和行政營
      運之具體措施。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六、評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共同生
    活之
    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現為或曾為參加徵選之團隊負責人、代理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七、本要點經費獎助範圍:
(一)團隊創作研發製作或演出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專職人員訓練相關費用。
(三)團隊辦公或排練場地之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
        郵資等)。
(四)行政人員薪資、勞健保費用。


八、評審結果經複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由文化局書面通知並公
    布於文化局網站。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九、撥款方式:獎補助款採年底一次撥付,受獎助之團隊於年度計畫辦理
    結束後,至遲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以下文件,向文化局申請獎補助
    款撥付:
(一)收據。
(二)經費支出分攤表。
(三)原始憑證正本:應為統一發票、紙本電子發票或財稅機關認可之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執行業務者,得以個人領據為之。以上憑證
      開立應記載明細並須符合文化局會計單位規定。
(四)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五)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即受獎助團隊同意就本案提供之所
          有相關文件、成果報告文字、剪報、圖片、照片等資料,無
          償授權文化局以任何形式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公開傳
          輸、重製與相關利用行為等之切結)。
(六)成果報告書紙本三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一份。
(七)其他依會計、審計或財政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或延遲辦理經費核銷,視同棄權,不予
      核撥獎補助款。


十、考核及評鑑:
 (一)文化局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獲獎助團隊行政作業情形,
       並對計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委會成員
       或相關領域的其他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查團隊執行情形
       。
 (二)獲獎助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涉及計畫內容,如曲目、編
       創之主題、引用之劇碼及研習課程主題等,不得變更。
 (三)因故需變更實施時間、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
       後始得變更,延遲或未函報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


十一、獲獎助團隊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文化局得自當年度獲獎助的團隊中選派一團,代表本市參加文建
      會辦理的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分類匯演競賽,該競賽作業規定由
      文建會另訂之。
(二)獲獎助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建會列為指
      導單位,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或合辦單位。
(三)為廣為向民眾推薦本市傑出團隊及推廣執行成效,獲獎助團隊有
      義務配合文化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包括校園巡迴演出或其
      他活動,相關事宜由文化局另行安排。
(四)文化局得推薦獲獎助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
(五)獲獎助團隊應無償提供成果照片jpg.電子檔案及至少十分鐘
      與當年度演出有關之影音資料,置於文化局網站宣導。
(六)獲獎助團隊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依規定提交第一期執行報告
      及基本調查表,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以供文化局提報文建會。
(七)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文建會或文化局隨時派員查核
      瞭解。
(八)團隊辦理演出時,文化局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倘演
      出需入場券者,團隊應提供文化局十張票券。
(九)經費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獲獎助之團
      隊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十)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獲獎助團隊,團
      隊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二、獲獎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文化局除得將其列入評鑑紀錄外;
      於情節嚴重時,並得撤銷其資格與補助款項,及暫停受理傑出演藝
      團隊徵選之申請二年。


十三、團隊年度執行情形,成果報告和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
      成紀錄,於團隊下次參加徵選時,提供評委會參考。


十四、本要點第四點和第九點之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訂
      之,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 culture.taichung.gov.tw/點
      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