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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大
 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者。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且最近三年考績均考列甲等者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三)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四、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以配合行政院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時間為原則,各機關學校應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檢附有關具體資料,連同推薦表(格式如附件)陳報本府評審。


五、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各該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依獎勵標準,切實評審;各單位薦送人數以一人為原則,薦送二人以上者,應按優先順序排列名次,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各機關首長應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初審: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初審。
 (四)複審:由本府遴聘高級幕僚或市政顧問及前年度本府薦送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共七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
 處簽報市長核定。(審查規範如附件)
為鼓勵基層人員,每年模範公務人員主管人員當選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六、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及給予公假五天,並公開表揚,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依當選名次列前三名提請市長圈定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經獲行政院表揚者,發給獎狀一幀,名額則依名次依序遞補之。


七、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其獎金。


八、各機關學校模範技工、駕駛、工友之選拔,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