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考核本局補助各區公所辦
理業務之成效,以做為次年補助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於每年度12月底前邀集各區公所召開會議研商次年度補助辦
理業務項目及補助經費事宜。
三、
本局補助各區公所辦理業務項目如下:
1.
河川、區域排水、各級排水路、野溪之清淤及維護。
2.
雨水下水道清淤及維護。
3.
水門管理。
4.
農路環境維護。
5.
其他配合政策推動應協助事項。
四、
各區公所於本局核定補助代辦經費後,應依本局指定期限(未指
定時,期限為15日)提出具體工作計畫報核,俾利追踪管制考核。
五、
本局為督導各區公所執行績效,得每月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各區公
所提報執行進度,並於每年5月5日、8月5日及11月5日將代辦經
費執行情形控管表正式備文函送本局列管進度。
六、
本局考核各區公所之項目包括(1)具體工作計畫(2)發包期限(3)
每月提報「執行進度控管表」(4)每季函文提報「代辦經費執行
情形控管表(附件一)」(5)結算期限等5項,並依「水利局委辦
業務考核項目及權重分配表(附件二)」核算評分。
七、
各區公所受補助之工作計畫均依期限完成者,本局得於預算額度
內,酌予增加該公所次年度補助代辦經費,並於年度結束前,對
各區公所年度工作計畫總分達80分以上者,本局得建議各區公所
對承辦人員敘獎;60分以下者得建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