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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標準表或本府增訂表規定。
(二)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三個月內填載有申請人姓名、地址並註明輔助器具廠牌、型號、序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已蓋有申請人印章之領款收據。
(六)切結書。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件。
(八)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補助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如房屋非申請人及其配偶或同住一等親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之改善設施設備同意書。
(九)其他依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補助項目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九款之文件如係依本辦法第四條之標準表或本府增訂表規定,應檢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者,應於申請前三個月內開具。


四、設籍且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到宅評估服務:
(一)植物人或重度肢障者或包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二)因肢體癱瘓、無法自行翻身及坐起者或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
(三)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四)低收入戶。
輔助器具到宅評估服務由本府輔具資源中心或委託民間評估單位辦理。
經前項評估單位評估符合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之對象者,其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得免檢附醫師開立之診斷証明書及治療師所開具之評估報告。


五、申請人應詳實填寫申請文件內容,並配合本府不定期之追蹤服務,如有拒絕或無法聯絡者,於下次申請輔助器具補助時,得由本府派員到宅評估,並檢附相關証明文件後始得申請。


六、申請輔助器具補助經審核通過者,由區公所逕予核發補助款;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區公所應於七日內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區公所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得於一個月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七、輔助器具補助款由本府預撥週轉金予各區公所辦理核發,區公所應於建檔後,按月檢附受補助者之印領名冊送本府歸墊撥付週轉金,並於年度結束時繳回週轉金餘額。


八、核定補助申請書表、補助款原始憑證由各區公所妥善保管,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