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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及烏日資源回收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執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下稱本府)為落實后里及烏日資源回收廠營運階段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執行,使回饋制度更趨周延,依臺中縣設置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區公所應依臺中縣設置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擬訂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送本府,本府應召開臺中市焚化廠特種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並於審核通過後由特種基金撥付。


三、回饋金申請程序及撥款方式:
 (一)非屬工程事項:
1.第一期: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檢具臺中市后里及烏日資源回收廠營運階段回饋金暨售電所得撥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按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2.第二期:計畫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時,檢具申請表撥付核定經費之尾款,並於計畫完成後彙整相關成果一份送本府建檔。
 (二)工程事項:
1.第一期: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經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完成簽約後,檢具申請表及契約書,按決標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撥付。
2.第二期:計畫執行率達百分之百時,檢具申請表、契約書、結算明細表及黏貼於A4紙之施工前中後照片(至少各一張,應載明計畫名稱、計畫經費及完工日期),撥付核定額度內之總工程費(包括發包工作費、空氣污染防治費、委託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尾款。


四、回饋金經本府撥付後,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提送執行報表報本府備查,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其執行成果及經費開支情形。


五、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內容變更時,區公所應提送變更計畫,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


六、區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回饋金計畫,並覈實於核定經費內辦理支用;所核定之計畫,原則應於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規定繳回基金,並得於應撥回饋金數額中逕為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