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明,因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3 條
前條規費應向申請之戶政事務所繳納。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