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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明,因污損或滅失,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3 條
前條規費應向申請之戶政事務所繳納。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