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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理原
    則及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推動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如下:
(一)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
      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經本局核定後予以補助之。


四、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核撥經費:
      1.第一期款於預算通過後,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檢
        送領據來函請領。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
        會檢送領據及成果報告(核准公文影本、原呈報計畫及其他相關
        資料)一式三份(含照片至少五張);執行後補助經費支用明細
        表及原始憑證裝訂成冊各一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
      繳。


五、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
      會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計畫辦理正式活動前,函報本局派員督導。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
      單位,依本作業規定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
      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