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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
        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費補助申請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
        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以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安置者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極重度之智能障礙類、肢體障礙
            類、視覺障礙類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障礙類別學生,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外,並
            需持有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證明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以每年度實際就學月數計算,每月補助新臺幣四
        百元,補助方式分為上下半年各一次。但寒暑假期間無參加課業
        輔導者不予補助。


第六條  申請交通費補助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表,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及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所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經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提報教育局審核後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