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臺中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
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
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
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
間以較薄之淡綠色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
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應列明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銜名,並
加蓋印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分別送達有關機關。
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月報,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中市
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賸)餘數繳庫
額,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七、各基金本年度盈(賸)餘繳庫及短絀填補,應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點規定辦理。
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
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
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
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應就其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定格式編造公共債
務概況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
單位決算者,得免予審核,逕將該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政局。
十一、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
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
計處彙辦,並副知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
填查核結果。
十二、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
議事項,請主管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十三、主管機關、審計處及主計處查核、審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
及改進意見,應切實檢討辦理。
十四、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最
新函頒增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
應配合重新分類。
十五、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
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十六、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計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
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細說明
。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月十五
日前,送主計處處理。
十七、各基金投資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請依規定格式填列,
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彙編。
十八、各基金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
延至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分別送達主計處及審計處審核。
十九、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肆、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二十、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中市總決算附
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
二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
月底前編成臺中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函
送審計處。
伍、附則
二十二、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據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
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臺中市議會審議。
二十三、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會計法之
規定,派員實施抽查。
二十四、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
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