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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愛滋病)防治政策,全面性推動防治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推動本市愛滋病防治政策。
 (二)規劃輔導本府所屬單位及相關民間團體,推動愛滋病防治工作事宜。
 (三)配合中央愛滋病防治政策之執行。
 (四)其他有關本市愛滋病防治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及單位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社會局局長。
 (六)本府新聞局局長。
 (七)本府警察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機關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派(聘)得連任。委員出缺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衛生局辦理。


六、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或提出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