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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對役政民間團體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範補助役政民間團體之作
    業,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役政民間
    團體及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以下簡稱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敬軍愛民、國防教育宣導。
(二)辦理軍役政及後備等相關活動。


四、對純屬自強活動、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國內外旅遊等
    活動不予補助。


五、補助額度及運用:
(一)對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依計畫經費額度內補助金
      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接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計畫專款專用並撙節開支,如涉及採購事
      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團體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逾期或
    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
      、参加對象、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活動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
      益等事項。
(二)申請團體經本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之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團體未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
(四)申請團體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經本局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審查標準及方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經費支用項目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
(二)作業程序:本局依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第五點規定核定補助額度
      。


八、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經核定受補助的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活動指導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
      執行。
(二)各項經費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
      會計審計規定辦理。
(三)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備齊領據、原始憑證、實際
      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活動照片6
      張以上)函送本局辦理經費請撥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不予核
      發補助費。


九、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定期或不
      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計畫覈實辦理,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
      ,應於辦理前3日函報本局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
      助。


十、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受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網站公開相關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
      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


十一、受補助團體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
      他法令規定者,得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十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
      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臺中市政府市庫。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