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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落實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等關心學校人士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學校規定上學時間及放學時間前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學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