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特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局副局長
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
特教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幹事一人,綜理特教中心業務,另依業
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局調用學校教
師或聘(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三、特教中心輔導工作如下:
(一)特教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援處理。
(二)協助規劃特教輔導團年度工作。
(三)規劃特教評鑑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諮詢。
(五)蒐集及研發特殊教育教材、教具。
(六)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七)輔導各類特教班級運作。
(八)其他有關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四、特教中心推廣工作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及諮詢。
(二)規劃辦理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培訓研習。
(三)管理教具、輔具設備、提供借用服務與使用訓練。
(四)統籌特殊教育志工相關業務。
(五)規劃或辦理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活動。
(六)其他有關推廣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五、特教中心鑑定工作如下:
(一)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二)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相關研習。
(三)規劃辦理心評人員培訓。
(四)蒐集管理鑑定工具。
(五)其他有關鑑定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六、特教中心資訊工作如下:
(一)辦理特教通報相關工作。
(二)維護管理臺中市特教資訊網。
(三)提供特教網、特教通報網各項操作諮詢。
(四)提供特教相關統計分析資料,出版統計年報。
(五)其他有關資訊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七、特教中心調用教師授課節數,幹事每週授課二節,組長及組員每週授
課四節,其餘課務由原校以聘請兼(代)課方式處理。
八、特教中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
理。
十、特教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局聘兼之。
十一、特教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