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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局長
(八)本府地政局局長
(九)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專家學者四名
    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行政工作由本府財政局負責辦理。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


十、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二)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三)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四)訪視小組置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本府財政局人員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