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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工友選拔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府授秘總字第0991000111號函訂定
法規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院授人企字第○九三○○六五二九
      二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工友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
     ,特訂定本計畫。

三、有關工友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四、本計畫所稱工友,指各機關學校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編制內工友、技工
    及駕駛。

五、各機關學校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厲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六、各機關學校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立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對於服務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之工友頒發表揚獎狀,以激勵工作
      士氣。
(七)其他適當方式。


八、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九、各機關學校績優工友之選拔,全市以二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未曾
    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

十、獎勵辦法:
    本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績優工友,頒給獎狀(或獎牌)及獎金新臺幣一
     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十一、作業程序: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
       ,檢附有關具體資料連同推薦表函報本府核辦。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工友由本府秘書處彙整後,提經本府遴選委員
       會審議,並簽報市長核定。

十二、獲選為績優工友者,如有不實之情事,辦理機關、學校應註銷其獲選
       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