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一、辦理兒少權益與兒少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依法立案且登記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載明辦理社會
福利之社團法人或捐助章程載明辦理社會福利,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財團法人基金會,確於本市從事福利服務者。
2.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社會工作、幼兒保(教)育、特殊教育、社
會福利相關學系之大學。
(二)補助原則:
1.一般性方案之經常門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小額補助案
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兒少權益維護宣導暨專業
人員教育訓練、兒少為國家未來人力資本宣導、社會參與、青少年營
隊(夏令營、冬令營)、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
領導人培訓、青少年論壇、托育服務、早期療育服務、親職教育、研
習、宣導、兒童福利人員在職訓練、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兒童及少
年社區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3.純屬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
補助。
4、計畫已獲中央、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
請。
5、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三十人以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
膳食費、交通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
務)及雜支等。
2.補助項目應專款專用,不得勻支。
3.受益人口應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成員為主。
二、推展高關懷兒童少年外展及參與式團體輔導方案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社團法人、立案之社區發展協
會為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該機構或團體
申請表件,配合內政部兒童局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時程統一陳轉
,機構或團體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2.依照內政部兒童局核定經費,社會局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款項,另補
助項目及金額由社會局核定。
3.申請單位應聘請專職社工員及良好督導系統。
4.需提報期中、期末方案評估報告,並接受社會局督導評估。
5.爾後相關方案社會局將依該申請單位前一年度辦理績效進行審核,再
據以陳轉。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外展服務
(1)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犯罪防治、心理輔
導與諮商)薪資三萬二千元*十三.五月,每位專業人員至少輔導二
十個個案及其家庭為原則,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
元。
(2)輔導事務費:家庭訪視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原則,訪視輔
導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電話諮詢事務費:每案次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3)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五公里
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至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
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費:每案
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並應
檢據報銷。
(5)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領導費(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領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百元)、材料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小時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7)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
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
租金、交通費、膳費與雜支。
(8)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方
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費、督導鐘點費(內聘每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每次最高補助三小時)。
(9)志工活動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每次至少服務一.五小時以上,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
百元。志工訓練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與雜支。
(10)申請單位每月報送中輟、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之名冊,含姓名、
電話、地址及接受服務時數,以送查核。另專業人員服務費、輔導
事務費擇一不重複。
2.體驗式團體輔導營隊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動教練費、戶外活動引導員費(
依體驗活動性質,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元)、團體
小組帶領員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印刷費、交通費
、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最多二十八天二十七夜
)、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活動期間意外保險費(投
保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膳費及雜支。
(2)本計畫若涉及個人所得之講師、戶外活動教練、小組引導員等費用
,請依學經歷標準核實支付,另如屬內聘者請折半支付。
貳、婦女福利
一、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婦女權益(講座/研討會/宣導)、婦女成長團體
、婦女知性講座、婦女社區參與、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性別主流化
專業訓練、婦女工作人員專業訓練、CEDAW(講座/研討會/宣導)等
課程或活動。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培訓、性
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並占課程(活動)比重二分之
一以上。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
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5.每案預計參與人數應在四十人以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印刷費、場地佈置費、
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
等)、通訊費(郵資)及雜支。
叁、老人福利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一)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本市老人為主。
2.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老人文康休閒、健康講座、研習訓
練、知識教育、槌球活動、各項福利講座研習。
(三)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最高額度新臺幣二萬元為
原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或與本府合辦政策性專案之活動不在
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劃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肆、身心障礙福利
一、辦理輔具資源中心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轉呈內政部並獲補助辦理輔具服務之非營利社
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輔具專業團
隊成員名冊(至少應包括: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維修技師
及社會工作人員)並載明學歷科系。
(二)補助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三)服務對象及內容:
1.輔具服務:
(1)服務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經評估確有
需要者。
(2)服務內容:
<1>提供輔具維修、回收、 租借、評估、諮詢等服務。
<1>輔具使用追蹤及效益評估。
2.ICF需求評估服務:
(1)服務對象:經障礙鑑定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服務內容:
<1>提供身障者所需之輔 具評估及服務,並開立
輔具評估報告書。
<2>輔具使用追蹤及效益評估。
3.到宅評估服務:
(1)服務對象:低收入戶、植物人、因肢體癱瘓無法自行翻身及坐起者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或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
(2)服務內容:
<1>行動、移位輔具系統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2>無障礙物理環境之評估與建議。
<3>自我餵食輔具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4>衛浴類輔具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5>語言溝通輔具之評估、建議與訓練。
<6>協助申請輔助器具。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1.材料費:身心障礙者檢修輔助用具材料工本費,覈實收費;維修成本
(維修費及材料費)超過新購輔具價格二分之一者,應另行購置。
2.維修費:依據輔具損壞及故障狀況分五級補助(O級:簡易維修(含
輔具維修、保養及調整,不予補助)、A級:一般維修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B級:輕級維修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C級:
中級維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D級:重級維修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元等五級)。
3.運送及專業人員交通費:
(1)辦理回收租借維修中心之輔具運送、油料費。
(2)專業人員往返車資(除離島地區得搭乘飛機外,依照公務人員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運送專業人員辦理到宅
評估服務及復健訓練業務油料費,覈實報支。
4.評估或訓練費:聘請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員)及輔具
維修等相關工作人員之費用,到宅評估或訓練內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六百元;受評者至輔具中心接受評估或訓練,外聘每小時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百元,內聘折半。評估或訓練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辦理到宅評估輔具服務及復健訓練之個案,每年最多補助八十小時。
5.專業服務費:每案限補助一名社會工作人員。
6.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
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7.其他:所需印刷、宣導、場地維護及雜費等相關費用,其中雜費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宣及郵資等)。
(五) 本項申請補助案俟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或團體成
員)訂立委託契約書送社會局備查,內聘者應附在職證明。
(六) 承辦輔具資源中心之單位如有異動,原獲補助之設施設備應移交新
承辦單位接收及保管。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定點式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一)補助對象:本市已立案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並經主管機關考核
或評鑑甲等以上。
(二)補助原則: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由社會局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並經社工專業評估
確屬需定點式臨時及短期照 顧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四)服務型態、服務人數及提供服務規範:
1.定點式照顧服務:由受委託單位運用既有的場地(本市委託辦理身心
障礙者托育養護之社會福利機構-身障、老人、護理之家等)、設施
設備及人力,提供定點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
2.受委託單位提供之定點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倘為本府新的承接單位
,則全年度至少有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社區身障者使用是項服務;
倘受委託單位一百年度曾接受本府委託辦理是項服務,則全年度社區
身障者使用臨短托服務人數至少需逐年成長百分之十。
(五)服務內容:服務項目依社會局受委託單位之社工員評估後核定。
1.安全照顧:以陪伴身心障礙者、確保服務期間被照顧者之安全為限。
2.協助膳食:僅臨時照顧提供餵食協助,不協助烹飪或代購外食,短
期照顧則不在此限。
3.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洗衣服、如廁、服藥、擦身、換穿衣服
、更換尿片等。
4.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5.陪同就醫及其他相關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需就醫服務及其他
服務(陪同就醫應有家屬陪同前往,倘無家屬陪同,請家屬簽訂同
意由服務員單獨陪同就醫切結書)。
(六)服務人員資格:
1.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接受相關實習或訓練者達二十小時以上
者。
2.教保員: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社會局主辦或委辦之教保
員班培育或訓練及格。
3.助理教保員: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經遴用機構施以二十小
時以上實務訓練及格者。
4.生活服務員: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並經遴用機構施以二十小
時以上實務訓練及格者。
5.護理人員:應取得護士或護理師證照。
6.照顧服務員:應取得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
職業類丙級技術證。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範圍:服務費。
2.臨時照顧:
(1)定點式臨時照顧:服務費每一個案ㄧ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2)定點式短期照顧:服務費每一個案全日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
3.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不列入計時,服務未滿一小時,滿三十分鐘以
一小時計,超過十二小時(含)即以全日計﹞。
4.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列冊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八十,一般戶
補助百分之七十。
5.特殊個案全額補助:認定標準-父母一方或主要照顧者逾六十五歲以
上及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單親家庭者、同一家中有兩位以上之身心障
礙者同時使用,其中一人全額補助。
註:主要照顧者係指同一戶籍且有共同居住事實之父母、祖父母(外
祖父母)、子女、手足、配偶及其他家屬。
伍、社會救助
一、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
1.自立脫貧實驗方案暨研習訓練、訪視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
2.慈善資源整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方案最高補助一人)、個別諮
商費、團體輔導費、行政事務費(含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
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及辦理本
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租金、場地
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交通費、
膳食費、志工交通費、發展帳戶服務、誤餐費及雜支。
1.申請時應檢附方案計畫及專責人員工作內容等相關資料。
2.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
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局不予補助,
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研習訓練暨觀摩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觀摩及宣導活動。辦理單位應依照不同災害
類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規劃各項訓練課程,必開
課程項目如下:
(1)災民收容所開設準備及疏散工作。
(2)災民收容所管理工作。
(3)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分工。
(4)民生物資儲備、管理及調度。
(5)工作人員及災民之心理輔導與情緒管理。
(6)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介紹。
(7)實務演練暨觀摩。
(8)災害救助志工招募、訓練與管理。
2.補助標準: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器材
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三、辦理遊民輔導服務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提供遊民安置、醫療、飲食、沐浴等,依服務
遊民人次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2.促進就業服務:媒合及轉介就業、陪同面試及支持其穩定就業等輔
導服務,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配合年節應景活動: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4.年度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報時,
依服務遊民項目及人數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緊急短期安置(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最高補助十天)、便當或熱食、日常用品、換洗衣物、衣物清潔、
沐浴用品、睡袋、理容耗材、行政事務費及雜支。
2.促進就業服務:就業輔導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每個案每
年最高補助十次為限)、初期就業租屋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四千元,最高補助三個月)及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仟元,最高補助三個月),核銷時應檢附個案輔導紀錄、租賃
契約、個案具領清冊等。
3.年節應景活動:便當或熱食、場地租金、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
等。
4.年度研討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金、佈
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膳食費及雜支。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熱食費用(便當及飲用水)、保暖冬衣、睡
袋、換洗衣襪、沐浴用品、暖暖包及雜支等。
陸、社區發展
一、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福利化社區
(一) 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申請內政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獲核定者,社會局
補助該計畫最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社區人力資源培訓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全市性研習(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全市社區工作幹部研習):由社會局規
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地方性研習:由各區公所規劃,依地域型需求研訂研習訓練課程辦理;補
助金額依各區公所轄社區數及計畫內容核定,每一區補助金額最高以不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社區發展觀摩活動
(一)辦理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標準:參加當年度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列本市成績最優之社
區發展協會,辦理全市性觀摩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辦理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標準:參加內政部當年度舉辦之全國社區民俗觀摩會文、武場表
演之社區發展協會,本府依計畫內容酌予補助,每一區補助金額新臺
幣二萬元至三萬元。
(三)辦理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
柒、志願服務
一、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活動
(一)補助對象
本局所屬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並能配合辦理
臺中市政府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小隊進場作業實施計畫所訂定之義務工
作事項;其中以能結合當地資源及秉持經營社區的理念、推動社區志
願服務組織、推展符合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者及參加中央或本局辦
理相關評鑑績優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應於方案執行前三十日擬訂包括
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
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內容之實施計畫書送社會局
審查,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始得執行計畫。
2.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
民間團體作業要點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提
出申請。
3.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檢附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保險費收據
正本、保險單正本、投保名單正本、單位領據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
及內頁影本等資料函送社會局審查。
4.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
者,應如期編具成果報告、支出明細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社會局審核
。相關申請補助案優先函轉內政部申請補助,內政部未補助項目或補助
不足者,再依本要點補助。但評估方案具急迫性及重要性,得不受此
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教育訓練含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成長訓練、領導訓練、督導訓
練及其他必要性專業訓練等,每場次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場地租
借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誤餐費、雜支等項目,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2.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志工大會師、志工才藝、趣味競賽、
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觀摩活動等):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
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誤餐費、車輛租借費、雜支等項目,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志工保險費:須投入祥和計畫社會福利類滿一年之志願服務者且該
志工於該運用單位累積服務時數於前一年度滿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每人每年補助額度俟當年度社會局祥和計畫志願服務保險計畫
書而定。
捌、綜合項目
一、臨時酬勞費:每小時新臺幣九十八元至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但每人
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授課鐘點費:視授課者學、經歷而定,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八百元
,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國外聘請者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專題演講費每小時新臺幣
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一)碩士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二)大專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三)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
折半支給。
(四)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實十年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
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五)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
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六)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七)連續三個月課程: 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備註:
1.應於申請資料中載明講師學(經)歷,如未載明講師學經歷之申請
案,得視計畫內容酌減補助金額。
2.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認定含團體理(董)監事、工作人員等。
3.於申請單位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4.講師鐘點費應考量實際個案情形予以核給。
三、專業服務費: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核算,專業督導人員
以每月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核算,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給予證照
加給新臺幣一千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給予學歷加給新臺幣一千
元;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五個月。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三十,政策
性補助得不受自籌款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四、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為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請單位應
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三款
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
規定者。
五、已接受補助服務費之社會福利機構,不得重複申請社區服務方案之專
業服務費。
六、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幣六百五十元至新
臺幣一千元,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膳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至新
臺幣四百五十元。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辦理。
七、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
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九十元。
八、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三十元計。
九、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二千元。
十、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上
印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
十一、教材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
上印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
十二、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十三、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十四、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十五、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六、車輛租借費覈實補助。
十七、誤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
十八、雜費: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
十九、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及網路宣
導等。
二十、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飯盒外,不補助點心費及其他飲料
費。
二十一、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及旅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
予補助。
二十二、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
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
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二十三、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
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
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
二十四、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應注意事項:
(一)以在各受補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
地區之機關(團體)或訓練機關(團體)之場地,在其所定一般收費
標準範圍內辦理,但若受補助單位仍無法洽借到適宜場地,應在核定
之場地費用範圍內租借場地,並應敘明理由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因
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團體)辦理者,每人報
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
旅費標準。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受補助單位外之人士,而
無法依前三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經敘明理由報本局同意後,得不受
上開規定限制。
二十五、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年
撥款。
二十六、其他項目參照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