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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婦女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並提供婦女諮詢、服務
    工作等,特設置臺中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推動制訂婦女政策及性別平等、婦女保護法令、婦女權益實施方
        案等事項。
(二) 促進社會各界對婦女政策、福利之重視與支持事項。
(三) 結合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及諮詢服務事項。
(四) 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五) 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 民政局局長。
(二) 教育局局長。
(三) 社會局局長。
(四) 勞工局局長。
(五) 警察局局長。
(六) 衛生局局長。
(七) 文化局局長。
(八) 新聞局局長。
(九) 主計處處長。
(十) 人事處處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十三)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
   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業
    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五、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社會專業
    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