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行政罰鍰案件執行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行政罰鍰案件之開單、管理
、送達、催繳、分期繳納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依法裁處行政罰鍰之案件,各機關應將裁處書及繳款書一併送達受處
分人。
罰鍰由繳款人持繳款書至本府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繳納為原則。
但情況特殊需由機關自行收納者,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可,並依臺中市
市庫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期限,解繳市庫。
四、行政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之送達方式,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辦理。
五、各機關對於屆期未繳納之行政罰鍰案件,除其他法令規定應經催繳者
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六、各機關辦理行政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或電子檔),逐案登錄受處分
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納期限、移送強制執行或取得
債權憑證等情形,並由專人控管,列入移交。
七、債權憑證之保管、清理及帳務控管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承辦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容各欄記載是否正
確,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更正後影
印一份併案歸檔。
(二)各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後,應列冊指派專人或交由出納單位存放於各機
關保管品專戶保管,並將該憑證影本或造冊列表通知會計單位據以登
帳。
(三)出納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列印債權憑證保管
清冊,送業務單位核對。
(四)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每年應定期全面清理債權憑證,清查受處分人財產
及所得資料,即時再移送強制執行。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應再
清理一次,並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相關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核
及列入移交。
八、債權憑證應妥善管理。如屆法定收繳期限或逾行政執行期限而有辦理
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並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
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作業。
債權獲償或因前項以外之情形消滅時,各機關承辦人員應即辦理實收
繳庫並通知會計單位辦理帳務處理。
前二項情形,各機關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應將該憑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
歸檔。
九、各機關對於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
罰鍰者,得同意其於繳納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
前項延繳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
月繳納完畢。
第一項分期繳納,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
經核准延繳或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納數額未如期繳納者,逕依第
五點規定辦理。
十、 各機關每年應自訂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清理催收計畫並定期檢討執行
績效。
各機關裁罰之行政執行業務移由本府法制局統合執行之應收未收行
政罰鍰清理催收計畫,由法制局訂定並檢討執行績效。
辦理行政罰鍰收繳作業有具體績效者,由各機關依規定簽報獎勵。
十一、各機關每年應依案件之年度及科目別編製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情形彙
整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以一級機關別彙
總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副知本府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