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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 目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
  增裕庫收并據以考核清查暨督導人員作業績效,特依財政部稅務人員
  獎懲辦法、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獎勵補充規定暨本局加強房屋
  稅稽徵業務注意事項訂定本要點。


 貳、 清查作業程序

  每年訂定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計畫,劃分清查區域,指派
  服務區、清查人員及督導人員擔任清查區域之清查及督導工作。並於
  房屋稅籍清查作業結束前由相關人員擔任抽查工作,並作成記錄,由
  總局財產稅科房屋稅主辦人員負責彙總陳核。


 參、考核項目配分

  (一)稅收情形佔百分之四十五。
  (二)改課情形佔百分之四十五。
  (三)抽查成績佔百分之十。

 肆、 每年之清查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敘獎對象: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服務區人員及督導人員(含科
      長、分局主任、稽核、股長)。
   (二)敘獎標準:以督導人員及各分局之服務區人員分別考核,清查
           人員經評定考核成績(考核分數計算如附表)八十分以上者,
           依財政部評定名列甲組名次按下列標準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行政獎勵補充規定之標準敘獎:
      1、經評定名列該組第一名,至多二人記大功一次、至多二人
        記功二次、至多四人記功一次、至多四人嘉獎二次、至多
               四人嘉獎一次。
      2、經評定名列該組第二名,至多二人記功二次、至多三人記
               功一次、至多四人嘉獎二次、至多四人嘉獎一次。
      3、經評定名列該組第三名,至多二人記功一次、至多四人嘉
               獎二次、至多四人嘉獎一次。
      4、經評定名列該組第四、五名,至多二人嘉獎二次、至多六
               人嘉獎一次。
      5、經評定名列該組第六、七名,至多四人嘉獎一次。
      6、餘策劃主辦有功人員依清查之績效從優敘獎,各督導人員
               比照策劃主辦人員受獎額度降一級辦理。


 伍、派員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 以一年之稅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