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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編報達到即時性及正確性,以增進統計資料使用效能,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核定所屬各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為範圍。


三、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以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訂有公務統計方案者為參加考核機關。


四、報表編報成績計算採曆年制,以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應行編送本府主計處之報表核算各該年度成績。


五、本要點考核對象為辦理統計工作人員,包括公務統計報表編表人員審核人員及單位主管。


六、報表編報成績計分標準採百分制,分別依下列四項工作績效評分:
(一)編送時效計分占二十五分。
(二)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四十五分。
(三)報表編送表次計分占十分。
(四)其他事項計分占二十分。


七、報表編送時效計分標準如下:
(一)各報表應於核定編報期限內送達本府主計處,送達日期以主計處收迄日期為準,如編報期限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二)報表之編送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報表於規定期限送達者,每表次得二十分,於期限提前一日送達者,每日加一分,最高以加五分為限;逾期送達者,每日扣一分,最多扣至本項得分零分為止。
(三)報表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編報期限編送者,得於原定編報期限內函經本府主計處同意展延,並以同意展延之日期為編報期限。
(四)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編送時效分數。


八、報表內容確度計分標準如下:
(一)報表之內容確度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凡報表經審核無誤者,每表次得四十五分,內容如有錯漏或未依規定辦理者,每項(處)扣一分。
(二)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內容確度分數。


九、報表編送表次計分標準如下:
全年報表編送表次數在五十表以內者得五分;逾五十表者,每表加零點零二分。但本項得分數最高以十分為限。。


十、其他事項計分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加一分至二分。但總計酌加分數以二十分為限:
1.積極辦理各項統計工作,提升統計資料品質與時效有具體事蹟。
2.積極主動辦理職務上統計專題分析,提供長官作為決策參考;對該機關業務有建設性建議並經採行。
3.推動統計報表編製作業電腦化確具成效。
4.建立完整有系統之統計報表資料檔。
5.主動按期檢討報表適用性,使報表能配合本機關業務發展。
6.執行統計工作認真負責,遇疑難問題能主動協調有關單位克服。
7.其他對統計業務具建設性之成效。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減一分至二分。但總計酌減分數以二十分為限:
1.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經增刪修訂未按規定執行,或仍延用舊式報表程式報送統計資料。
2. 統計資料未按期登錄整理產生,自行偽造不實資料。
3. 未按規定辦理各項統計工作,經中央部會反應屬實。
4.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府主計處發現有不符事實需要,請其檢討改進仍不願配合辦理。
5. 執行統計工作不力,有敷衍草率情事。
6. 其他對統計業務有不符規定情事。


十一、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
(一)各受核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評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獎勵比例不得超過該機關參加考核人數百分之四十;第四名至第六名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第七名以後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獎勵人員未達一員,則以一員計算。受懲處人數,以不超過參加考核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受懲人員未達一員,則以一員計算。
(二)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等,受獎人員中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最高各占受獎人員比例百分之三十,其餘受獎人員為嘉獎一次。受獎人員在三人以下,各受獎獎項為一人,並採最高敘獎方式辦理。
(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受獎人員中記嘉獎二次比例最高為受獎人員百分之五十,其餘受獎人員為嘉獎一次。受獎人員為一人,則採最高敘獎方式辦理。
(四)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受獎人員記嘉獎一次。
(五)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獎懲。
(六)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獎懲。
(七)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受懲人員中成績特劣者申誡二次,次劣者申誡一次。受懲人員為一人,則採最高懲處方式辦理。


十二、每年考核成績於翌年五月底前由本府主計處評審完成,簽報市長核定。


十三、各機關依評定成績對有關人員依獎懲標準規定造冊送本府主計處及人事處會簽,陳報市長核定後轉行權責機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