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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競技、育樂、休閒、 慈善公益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之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本府權責機關分工如下:

(一)主辦單位:

1.  應依據「臺中市政府辦理大型活動督導實施計畫」成立督導小組,並將活動之督導成果於每年620日及1220日前,經單位首長核准後報本府消防局彙辦。

2.  活動場地、器材之選擇。

3.  遴聘專業人員指導。

4.  訂定活動安全防護計畫。

5.  訂定活動安全手冊辦理安全講習及實地演練、訓練。

6.  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7.  整體交通維護之規劃。

8.  現場建築物之建築結構安全審查。

9.  醫護站場地之規劃。

10. 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11. 無障礙設施之規劃。

12. 老弱、兒童、身心障礙者之服務及照顧。

(二)交通局:整體交通維護之規劃。

(三)都市發展局:現場建築物之建築結構安全審查及無障礙設施之規劃。

(四)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救災車輛之派遣調度。

(五)衛生局:醫療、救護人員、救護車輛之預置及醫護站場地之規劃。

(六)警察局:現場交通之維持及意外事故現場跡證之保全。

(七)社會局:老弱、兒童、身心障礙者之服務及照顧。



三、 場地及使用器材之適當性及專業指導:

(一)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並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使用防焰物品。另室內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必須能使現場人員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二)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除活動需要外,應選擇地勢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虞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生員,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臺、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均應注意其結構之承重及安全係數,並事先檢查,確定其安全性。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及主管局、處會同專家慎選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四)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位或主管局、處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四、交通管制:

(一)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應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提送交通維持計畫至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或其交通改善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舉辦。交通管制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告牌面。

2.  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  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  宣傳措施:利用各類媒體。

5.  規劃與導引汽、機車停車位置。

(二)未使用道路且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及散場之疏散。



五、人員動線及管制人數:

(一)人員動線:

1.  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要時應派遣人員引導。

2.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  活動前應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散之實施。

4.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管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負責管制。

5.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府警察局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6.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得考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安全脫離現場。

(二)管制人數:

1.  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2.  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預先公告,嚴禁攜帶任何危險(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工作。

3.  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依狀況縝密研判,並得實施現場封鎖與管制。



六、建管消防事前檢查及事中警戒:

(一)辦單位如需搭蓋臨時建物,應依「臺中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完成後應經勘驗合格,認無安全顧慮後始得使用。

(二)依據消防法相關規定,現場活動若有施放天燈及室內明火表演等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本府消防局許可者不得為之。

(三)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地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1.  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應變措施、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  應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訓練工作。

5.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  防止縱火措施。

7.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8.  其他防災應變必要事項。

(四)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瞄子等滅火設備,但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置滅火器備用。



七、預防傷害設施及急救人員設備:

(一)預防傷害

1.  主辦單位應事先就性質特殊且需特殊體能狀況之活動篩選參加人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本府衛生局或請教醫療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及網路媒體等)。

2.  主辦單位必要時應聯繫本府衛生局,請求醫護人員、救護車至活動現場支援。

(二)急救人員及設施

1.  本府衛生局應依據其專業評估並視所屬醫護人力,派遣醫護人員前往活動現場支援,但為避免影響業務運作,必要時得洽請衛生局所屬以外之醫療機構支援救護。

2.  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處。

3.  主辦單位負責規劃醫護站設置地點。醫護站場所宜設於安全、通風且陰涼處。



八、安全講解與訓練:

主辦單位應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須知,並於活動前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演練。



九、  現場保全:

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跡證之完整,本府警察局應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區蒐證、全程錄影,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決心,且為求慎重,得實施如下任務分工:

(一)警戒組。

(二)管制組。

(三)監視組。

(四)搜索組。

(五)蒐證組。

(六)偵訊組。



十、考量活動性質及參加人員年齡、身體狀況並為特殊安排:

(一)活動對象如為老、弱、身心障礙者,應依本府社會局之相關規定,事先考量無障礙設施及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二)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或服務人員陪同,必要時應以專責之方式照顧。針對行動不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務。

(三)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活動對象如為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應備有識別名牌,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以預防走失;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服務。如活動對象為聽語障礙者時,並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四)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優先協助疏散。



十一、現場天候考量與抉擇: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舉行,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形順延或取消。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發函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