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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資優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
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三、 資優生申請放棄安置分散式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分散資優班)或集中式資賦優異班(以下簡稱集中資優班)後,不得申請再重新安置分散資優班或集中資優班。
資優生放棄安置分散資優班或集中資優班後,就讀學校得視其需要申請特殊教育方案服務。


四、 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於欲轉入之集中資優班人數尚有缺額時始得提出。


五、 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 經原安置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完成初
審,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重新安置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送本局審查。
(二) 本局審查通過後,將申請表送重新安置學校審查。
(三) 經重新安置學校特推會完成審查後,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申請表送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應先依相關規定完成轉學程序始得辦理重新安置程序。


六、 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並安置於本市學校分散資優班或集中資優班,應檢附戶籍資料、實際居住證明、縣市鑑定資料及資賦優異學生個
別輔導計畫等,依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