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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
    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三、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實施對象,指設籍且就讀臺中市中等以下
    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四、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賦
    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
    業年限事宜。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學
    習領域之相關學科。


五、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
    畢,鑑定程序如下(如附表三):
(一)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
      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二)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
      業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如縮短修業年限包括不同教育階段
      者,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別小組
      成員。
 (三)各校召開特推會審查,並將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
      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併會議紀錄函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
    括下列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臺中市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觀察期至少一年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
      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觀察期至少一年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
      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
      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各校特推會得自行選擇下列二
      目之一種測驗施測:
   1.使用各校自編測驗:參加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
     學習領域)二次段考,該科成績均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
     級八十五以上,且受試者原年級該科至少二次段考成績需達正二
     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
     之縮短修業學科(學習領域)二次段考試卷需採用該年級具有十
     二個班級以上之學校段考試卷;受試者原年級段考採用原校段考
     試卷即可。
   2.使用標準化測驗:參加由鑑輔會指定之學科成就測驗。欲縮短修
     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學科(學習領域)達正一個標準差以上或
     百分等級八十五以上,原年級該科需達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
     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年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
      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
      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或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
     料者。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如附表一):
(一)免修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
(六)提早選修高一教育階段之課程。
    實施科別(學習領域)為語文、數學、自然、社會之相關學科。


八、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由本局統一辦理,鑑定簡章由本局另
    訂之。


九、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
    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生
    學習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記錄、輔導
    目標、實施方式、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
    事項等。於核定縮短修業年限公文到校一個月內擬妥,函送本局
    備查。


十、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如需額外經費,
    以家長自付為原則。


十一、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中,包括不同國
      民教育階段課程銜接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如
      包括高中職課程,需與高中職學校討論配套措施後始得實施。


十二、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加
      強與家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
      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如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
      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十四、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
      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領取畢業證書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回歸原校就讀;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
      理。


十五、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工作之測驗或評量耗材費
      ,由各校自行向學生收費。


十六、原有接受資優班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後,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如欲接受資優班課程,需參加資優
      鑑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