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檢舉人為環保局員工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案件,並經查證屬實處
以罰鍰者,得按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言詞,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照片、錄影帶、
光碟片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提出檢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實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
二、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三、環保局已知並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 環保局每年應編列檢舉獎金預算。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發給獎金。
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環保局分別稽查
屬實並處一次罰鍰,獎金發放予最先檢舉者。但共同或同日檢舉
同一案件,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八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以每三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
,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
第九條 檢舉獎金自核定發給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自環保局通知之
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