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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社會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組織、社會團體、社會運動、工商業及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社區發展、公益勸募、電子憑證申報等事項。

二、 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遊民輔導收容安置、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 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與照顧、機構輔導與管理、福利需求評估及個案管理、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四、 長青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五、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婦女及兒少有關之權益維護、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權倡導、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新移民福利服務及單親家庭福利服務等事項。

六、 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兒童及少年監護權之調查、志願服務、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七、 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制度、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研考、資通訊系統管理、替代役及短期人員管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社會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管理師、科員、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社會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社會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社會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社會局下設仁愛之家、托兒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社會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社會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社會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