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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團體稅務獎勵金分配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本局稽徵業務如經財政部年度考核評定績效優異,核發之團體獎勵金,為獎勵同仁積極主動負責態度及激勵士氣,俾提高工作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實際參與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正式人員、臨編書記、約聘人員、約僱人員、臨時人員、司機、技工及工友。


三、經費來源:財政部


四、基準:
以辦理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年度截止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在職人員為分配基礎。


五、分配方式:
(一)局長按核定稽徵業務考核團體稅務獎勵金總金額2%、副局長1%、主任秘書1%、專門委員1%。
(二)獎勵金總金額扣除上項金額之剩餘款按獎勵對象之人員平均分配至各單位。


六、核發方式:
(一)各單位彙整人員造具並蓋章實際參與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人員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送企劃服務科俾彙送會計室辦理請款。
(二)秘書室(事務股)依印領清冊直接轉入員工薪資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