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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與獎懲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電話服務禮貌、專業及效率,以全面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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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測對象:

 

(一)總、分局總機人員(附表1)。
(二)總局各單位(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除外)及8分局同仁(附表2)。


三、測試委員、測試小組及工作項目:
(一)成立電話服務測試小組,小組成員由總分局股長(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除外)中遴選十二人擔任,每月輪流二名進行電話服務禮貌測試。
(二)企劃服務科視業務需要,得與其他機關合作辦理電話交叉測試業務。


四、測試方式:
   (一)每年年初由企劃服務科編製電話服務測試輪值表(附表3),每二人一組,每月由電話測試輪值人員對企劃服務科、財產稅科、消費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資訊科、8分局及總分局總機各測試至少1人次以上(為保持客觀,各測試人員不得測試所屬單位同仁),於測試後填寫測試紀錄表,並回報績優前三名。
(二)個人測試成績部分,以受測試分機使用人或代接人為評分對象。團體成績部分,以科室、分局為單位,於年終納入各受測試人員及代接人每月分數成績加總平均計算。
(三)電話測試得輔以錄音方式進行,俾為查考、訓練及輔導改進之依據。


五、測試紀錄表於次月三日前送企劃服務科,由企劃服務科負責統計並將測試成績績優人員六名,按月於內網公告並張貼於分局榮譽榜、公告欄,以資激勵。測試成績不佳者,通報相關單位主管督導改進,並於內部網路公布所屬單位、被測試之分機號碼暨其責任區。


六、測試結果之獎懲規定:
    (一) 每一測試者,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良,八十至八十九分為良好,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普通,未達七十分為劣。
 (二)年度終了,辦理獎懲以激勵士氣、持續改善。
1、團體部分(以科室、分局為單位),全年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前五名,公開頒獎表揚。
2、個人部分,就年度內被推薦績優二次以上者,且平均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前五名(第一名一位,第二名二位,第三名三位,第四名四位,第五名五位)公開頒獎表揚,並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團體及個人成績未達八十分者,相關人員應參加電話禮貌再訓練課程,並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三)頒獎額度:
1、團體部分:各頒發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獎品乙份。
2、個人部分:第一名頒發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獎品乙份;第二名各頒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等值獎品乙份;第三名各頒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等值獎品乙份;第四名各頒發新臺幣一千元等值獎品乙份;第五名各頒發新臺幣八百元等值獎品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