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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為順應全球電子化提供跨時間及空間網際網路服務,使網站服務內容更具及時性、豐富性、專業性、正確性及安全性,相關作業有分工及訂定規範供遵循必要,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內容:
本局網站所提供資料之維護、接收、資訊之處理,及未來服務項目開發、資料公開等作業,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資料及軟體之提供、傳遞或取用,應遵守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之行為,如有違者,建置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本局網站之整體規劃、修改由資訊科、企劃服務科負責。
三、網站之軟、硬體設備及網站資料安全,由資訊科負責維護。
四、網站資料之稽核,由各單位稽核人員負責。
五、網站接收資料透過內外網交換轉入公文系統辦理(包括局長信箱、意見信箱、線上申辦案件等),由秘書室文書股負責分案。
六、網頁作業項目及主管單位:如「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網站項目負責單位一覽表」(附表1)。


叁、網站資料之維護:
一、維護單位:各網頁作業項目由各主管單位負責維護。
二、維護方法:
(一)1.由各網頁作業項目之主管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網頁資料之增、修、刪、連結等事宜,並定期檢查內容正確性。
2.選派代理人員1名,於維護人員差假時,協助執行是項業務。
3.維護代理人員如有新增或異動,需透過網站後台「登入帳號權限申請作業」系統申請權限且列印紙本送資訊科網站系統管理員開放權限,並將異動情形副知企劃服務科。
(二)網頁維護人員應負責事項如下:
1.各單位放置於網站上的各項資料,如有時效性(新聞性)或內容業經簽奉核准在案之資料,應於奉核後次日內逕行更正網頁,免再填寫「網頁內容變更申請表」。
2.除前項情形外,各單位網頁資料增、刪、修時,應填寫「網頁內容變更申請表」(如附表2),會知相關單位並奉 局長核可後,分類處理如下:
(1)已存在網頁之文字增修或資料新增:奉核後次日內逕行更正網頁。
(2)網頁單元或項目之新增(原網頁無該項目):
1無法由各單位維護者逕行異動部分,列印紙本資料併同檔案送資訊科異動。
2如新增網頁單元有一定時效性(例如只公布於網站1個月),簽辦時應註明上架及下架日期,以供資訊科據以更動網路資料。
(三)網站維護之相關訓練,由資訊科負責辦理。
(四)各單位應視民眾需要及政策走向,或擷取其他機關優質作法,適時新增服務項目,並於報經局長核准後,通報企劃服務科加註資料放置之位置後交資訊科新增。
三、網站資料稽核:
(一)各單位應指派股長級以上人員1人擔任該單位之稽核人員(稽核人員名單有變動應通報企劃服務科及資訊科)。
(二)稽核人員應負責該單位網頁內容之稽核工作,定期上網檢視其網頁資料內容是否正確、合乎時宜、是否有新增項目未建置等,應通知該單位維護人員修正後。每月填寫「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頁稽核表」(如附表3),於每1、4、7、10月5日前送企劃服務科彙整陳核。


肆、各單位指派網站維護人員於辦理維護相關事宜所衍生之技術問題,由資訊科協助解決。


伍、獎懲:
一、本局網站經外部相關單位考核評比成績績優,達敘獎標準時,由企劃服務科彙整簽經局長核准後送請人事室辦理相關人員敘獎。
二、本局網站相關維護人員如屬約聘雇人員,績效優異,合於獎勵標準,則列為優先續聘僱之參考。
三、因網站維護不力,致本局形象嚴重受損,或經納稅義務人投訴其因本局網站而遭受損失,或經上級機關稽核發現重大缺失,由該維護單位會同企劃服務科、資訊科查明責任歸屬,依失職人員過失之輕重,簽報懲處或列入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