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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職掌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
         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
          違規事項之交通執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本會報行政業務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主辦,綜合管考業務由本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同辦理。


四、本會報置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各小組),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


五、各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並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僱人員八至十二人,協助辦理本會報文書作業及聯繫工作。


六、本會報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區內相關之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以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七、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法及督導等所需經費,如有關機關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九、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並於會報召開前得召開交通改善工作小組會議,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交通局局長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市政(會報)顧問列席,會議成員由各小組召集人(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及幹事按期出席會議,先期研討交通相關提案後,視需要再提本會報研討定案後執行,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十一、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列席會議,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各小組應於每月八日前上交通部道安業務系統登打「工作計畫月資料」及「成果統計月資料」,並完成送審,再由本局(管考小組)初審。


十三、各小組應於指定期限內上交通部道安業務系統登打下年度「工作執行計畫」,並完成送審,再由本局(管考小組)初審。


十四、為爭取交通部年終視導成績,本府各機關、本會報各小組及各年度工作執行計畫承辦人應於指定期限內提送簡報資料(含電子檔)給本局(管考小組)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