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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不動產移轉案件快速發單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
      配合契稅受理不動產移轉案件,依據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
      稅第八一一六七三九三五號函發布修正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
      現值作業要點第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快速發單無增值案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
(一)同一年度內取得,再行移轉案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依物價指數調整
        後之前次移轉現值大於或等於當年度申報移轉時公告現值或實 
        際移轉單價。
(二)申報書件,應為單一義務人及權利人且相同義務人每日不得超過
        三件。
前項土地之地上建物移轉,其契稅申報案件配合辦理,惟同一筆土地之
地上建物每日不得超過五件。


三、應檢附證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建物移轉需契稅申報書一
        份。
(二)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一份;建物移轉契約書影本及副本各
        一份。
(三)載明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之土地登記謄本;
        契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四)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前次移轉現值大於或等於當年度申報移轉時
        公告現值或實際移轉單價之申報案件,申請人需自行檢附稅 
        捐、地政機關網上土地增值稅試算表一份。
(六)工程受益費承諾書(大屯分局案件)。


四、受理申報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分局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及契稅快速發單案件,申報
        人於收件時即需於申報書載明或申明適用「快速發單」案件。
(二)土地增值稅收件人員需於申報書上加蓋「快速發單」戳記,設專
        簿登錄,並完成申報收件資料建檔,即將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
        書第四聯分案釐正土地卡,審核後核定,並列印免稅證明書及
        查欠註記,相關人員需落實編定之職務代理。
(三)契稅申報收件、審核、建檔核稅後,交由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於十
        分鐘內列印次期開徵之房屋稅單並將申報書移回契稅承辦人核
        定契稅,並列印繳款書及查欠註記。
(四)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第一聯仍應依原作業要點規定時限移送土地
        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但申報人於領單時,得申明自行代為送 
        地政單位,該資料應即置入封套,加蓋收件章彌封後,交由申
        報人簽收,申報人不得拆閱。


五、作業時間如下:
(一)受理申報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二)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以後收件者,下午二時取件;下午四時三十分
        以後收件者,翌日上午九時取件。
(三)快速發單案件於三十分鐘完成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並辦理
        查欠或契稅繳款書。


六、下列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收件時,不符第二點所列之案件或未依第三點檢附證件,資料不
        符或通知補正者;跨區申報案件。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有土地移轉之免徵案件、夫妻贈與及農業用
        地之不課徵案件、優惠稅率及特殊案件(如共有土地分割、合
        併及再移轉案、記存增值稅案、農業用地調高原地價核課案、 
        財團法人受贈土地等案);契稅免徵、減徵案件及特殊案件
       (如房屋交換、分割案)。
 (三)一地或一屋二賣及禁止移轉案件。


七、申報收件當日,若遇資訊作業系統臨時故障無法運作或不可抗力事件時,
     於收件申報處揭示「資訊系統故障暫不受理或順延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