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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改建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繳回補助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加速推動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獎勵承租人或
        使用人繳回攤鋪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第三條 經發局改建公有零售市場時,對於無法安置或承租人或使用人放
        棄安置之攤鋪位,得依本辦法發給補助。


第四條  補助費核發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或定期繳納使用費之使用人。
       二、未積欠租金或使用費者。
       三、經發局公告收回之日前已承租或使用該攤鋪位連續達三年以
        上者。
       四、願繳回承租或使用之攤鋪位者。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因繼承、變更承租人名義或同一市場變更攤位
        經經發局同意者,得合併計算。


第五條 每一攤鋪位補助費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遷移補助費:新臺幣十萬元。
       二、設備補助費:按該攤鋪位每月租金或使用費之十五倍計算。


第六條 承租人或使用人應騰空攤鋪位、繳清清掃費、水電費,並立據切
        結不違規擺設攤位後,始能領取補助費。


第七條 經發局應於市場改建計畫執行三個月前公告,並通知承租人或使
        用人限期繳回攤鋪位。


第八條 本辦法補助費所需財源,由經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經經發局決定停止使用時,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