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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暨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政一字第○九六○○○○一四七號函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檢舉陳情案件,係指檢舉案件及陳情案件其內容有保密必要者。


四、 受理民眾檢舉陳情案件,由首長指派行政科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理檢舉或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五、 受理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   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登録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或陳情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料。
(二)   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或陳情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件、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或陳情情事後,將檢舉或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影印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録其內容轉交。專責人員查證檢舉陳情人身分結果,屬冒名或虛名者,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三)   業務主管單位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得親自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
(四)   業務主管單位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
(五)   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檢舉或陳情者,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編號,依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後,移請業務主管單位處理;檢舉陳情人逕行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或陳情事由時,則由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六)   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局檢舉或陳情者,由受理電話人員依照前點規定辦理。


六、 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首長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七、 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得比照前點規定,將檢舉或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密封、管制。


八、 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製作檢舉或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九、 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 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十、 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復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其函文欄位僅書名「檢舉或陳情人」字樣。


十一、 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首長,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