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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遷)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安定本市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專
    注本職工作、提昇護理人員工作士氣,辦理本市所屬學校護理人員之
    職務遷調,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3月29日府授人力字第1000054578號
    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請(遷)調,指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士或護
    理師職務之請(遷)調(含單向調)。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局逕行核定。


三、各校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銓敘護理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四、本遷調作業由本局主辦,於每年六月份函知各校辦理一次,非於請(
    遷)調作業辦理期間,所屬護理人員不得提出調動申請,但因組編裁
    併辦理移撥遷調者或特殊個案經本局甄審委員會專案核議者不在此限
    。


五、辦理請調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在原校任職滿三年以上。
(二)請調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未受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六、遷調作業程序,依下列方式由本局辦理。
(一)受理請調:由請調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請調原因證明各乙份
(需檢具證明),陳報各校校長同意後,由服務學校人事單位函報本局辦
    理。
(二)審議作業:由本局依據申請表、請調原因證明彙整,初審積分,召
    開請調作業會議,由本局甄審委員會依下列原則辦理審議。
1.互調審議:兩校護理人員分別希望調任對方學校者,優先辦理對調。
2.單向調或多角調審議:依積分高低審議,核定優先順序,辦理單向調或
  多角調動。積分相同者,依任現職年資、獎懲分數高低決定。
(三)核定與發布:遷調作業會議結果,專案陳報局長核定,並核發派令
  。


七、請調人員應於收到派令一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並由該校人事單位辦理
  銓敘送審(動態登記),非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請調。


八、遷調作業完成後,於下次市內遷調作業辦理前,若本市有校護出缺,
  本局得簽請局長核可,依該次請調人員志願及積分高低依序遞補,遞遺
  之職缺再由本局行文本市衛生局擇優推薦調任。


九、本遷調作業要點,簽請局長核定並送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