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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交通規劃科:交通政策研擬與推動、交通管理措施研擬、整體交通運輸系統規劃、交通運輸資料蒐集分析、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規劃、整體交通電腦化號誌系統之管理、控制及維護、交通號誌規劃、施工與管理維護、交通管理資訊中心建置及維護、本處綜整案件。
二、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大眾捷運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督導、船舶業務管理等事項。
三、交通工程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與安全設施等工程施工、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管理、路邊停車格位規劃與施工、通勤型自行車道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交通行政科:道路安全會報綜合業務、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令宣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評估、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審議督導、停車相關業務督導、緊急應變處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督導、覆議、法制業務、交通局等網站維護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管理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