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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辦各機關學校公共建築工程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專業分工,確保工程品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代辦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洽辦機關學校)公共建築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共建築工程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公共建築工程及其他設施。


三、 本局代辦之公共建築工程範圍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之公共建築工程之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者。但國宅及交通工程除外。
(二)其他經市長核定之公共建築工程。


四、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共建築工程預算在查核金額以上者,得由本局代辦。


五、 洽辦機關學校應於工程預算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檢具完整之興建計畫、使用空間、機能需求等文件報請本局同意代辦後,簽訂工程代辦協議書。


六、 洽辦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建築工程,有二個以上機關或學校共同辦理或使用者,應互推一機關或學校負責辦理整合作業並與本局簽訂工程代辦協議書。


七、 洽辦機關學校應於簽訂契約後,將契約書副本函送本局。


八、 本局代辦之公共建築工程,應由洽辦機關學校編列預算。
前項預算應包括土地及建物產權登記費、鑑定費、調解、仲裁暨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 本局代辦之公共建築工程應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完成。但因變更設計致超出法定預算時,應由洽辦機關學校籌措財源並簽核。


十、 本局代辦公共建築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興建計畫書辦理設計建築師評選、議約作業手續,並於完成後由洽辦機關學校與評選優勝之建築師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二)督導設計建築師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工程預算書、圖之編製並領得建造執照。
(三)依規定審查工程預算書、圖並辦理發包作業後,協助洽辦機關學校與得標廠商簽訂工程契約書。
(四)協助設計人、監造人、起造人辦理各項執照之申請、公用事業審查許可及完成開工、施工勘驗、完工等簽章事宜。


十一、 本局代辦公共建築工程有變更設計之需求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興建計畫書內容者,由洽辦機關學校依現場施作完成情形檢討確認變更之可行性後,再依規定程序簽辦核准函送本局辦理。
(二)配合工程執行技術需要之變更者,由本局邀請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後,由本局依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 洽辦機關學校應參與本府代辦公共建築工程之招標、開標及變更設計新增單價議價、工程初驗及正式驗收。工程未完成正式驗收作業前,洽辦機關學校如需先行使用,工程應先由洽辦機關學校接管,並負責保養及耗材更換。


十三、 本局代辦之公共建築工程於正式驗收合格後,移交洽辦機關學校接管,並將使用執照、工程結算書、圖、機電設施使用手冊等一併交付洽辦機關學校。


十四、 本局代辦之公共建築工程於洽辦機關學校接管後,於保固期限內,發現有工程瑕疵時,由洽辦機關學校自行函知承包廠商依約檢修並通知本局。


十五、本局代辦之公共建築工程如因故必須終止或解除契約時,由本局及洽辦機關學校共同協商處理方案,並由洽辦機關學校簽報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