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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停車空間房屋稅徵免標準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房屋稅承辦人員對停車空間徵免作法一致,特訂定本標準。


二、有關停車空間房屋稅徵免標準如下:
       情況
樓層
房屋使用情形
房屋稅徵免標準
地下層
該停車空間有下列情形者1、無營業
2、未按車收費
3、與主建物一併出租
免稅
該停車位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
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賣場
商務大樓
設籍時先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個案申請實地勘查再核定徵免。
不作停車使用者
按地上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核課或實際使用情形。
地上層
(立體停車場)
供營業、有收費者
按非住家非營用稅率核課
專供員工使用、未收費者
按住家用稅率核課


三、新建房屋設籍時,已檢附承購戶或管理委員會出具該地下停車場係自用且無出租之申明書,請於設籍時主動免徵;設籍時按非住家非營用稅率課徵者,請於核發現值核定通知書中加強輔導,提示「停車場如供自用,請於接到本通知書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報」字樣。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地下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案件,經現場勘查無出租或營業情事,准予自申請年度起該停車空間全年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