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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文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原住民族語
    言發展環境,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揚,振興與維護原住
    民族特有文化,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族語文發
    展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語文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語文會任務如下:
    (一)諮詢、審議、督導及推動本市原住民族語言暨文化政策方針、重
        要計畫或方案。
    (二)諮詢、審議、督導及推動本市配合中央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
        原住民族語言暨文化政策事項。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暨文化業務諮詢及推動。


三、語文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或指派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兼
    任之;
    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語文會委員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以
    下人員
    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及本府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原住民各族群代表至多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族群代表應考量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本
    要點第三條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惟委員
    為本府教育局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替。


五、語文會分下列二組,由本會委員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其中一組,其任務
    編組如下:
 (一)教材編纂與研發組。
 (二)教學及評鑑組。
   以上各組設組長一人,於各組第一次會議時,由委員互選產生之,負
   責主持其分組會議,各組得設工作小組。  


六、語文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語文會業務;另置
    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處理督導考核等相關事
    務,以上人員均由本府原住民事委員會派員兼任之。


七、語文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八、語文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如由本府業務主管兼任
    者,因公務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
    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負保
    密之責任。


九、語文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語文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之事
    項,應自行迴避。


十一、語文會(含各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
      表或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十二、語文會會議之議決事項,以本府名義行文送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辦
      理。


十三、語文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
      依規定請領出席費、交通費、誤餐費、審查費及業務相關支出費用
      。


十四、語文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或本會相關預算編列支應。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