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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衛生保健志願服務業務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宗旨: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弘揚志願服務關懷互助之精神,振奮服務士氣,提升服務品質,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貳、獎勵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工作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
二、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隊)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


參、評選內容:
一、基本條件:
(一)績優個人部分:凡符合獎勵對象之志願服務人員,思想純正,無不良紀錄,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提報;惟最近五年內曾經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推薦。
1、蘭馨獎: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
績效證明書(如附件1),並具優良事蹟者。
2梅馨獎: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3松馨獎:服務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累計達1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4、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績優團體部分:成立滿2年以上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運作
                      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依組織功能、
                     教育訓練、服務績效及其他為評選項目。
(如附件2)


肆、推薦方式及作業日期:
一、績優個人部分:
志工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各獎勵等次及基準者辦理推薦作業,所轄之志工人數(志工人數之計算,以服務滿1年年資之志工人數為標準,每20人得推薦1人,不足20人以1人計,填具推薦表(如附件3) 並造冊(如附件4),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8月30日前函送所本局。
二、績優團隊部分:
由具符合資格之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體(隊)按評選項目(如附件3)涵蓋之細目逐一研提各團隊近2年之書面報告(A4規格紙張約10頁為原則,以WORD檔標楷體14號字型,電腦中文橫書繕打),相關資料及團隊推薦表(如附件5),並連同志工團隊服務活動照片6張(4X6格式,並請附說明),於8月30日前連同造冊表(如附件6)及推薦文件函送本局。
三、志工之服務年資與時數之計算
(一)志工個人若曾於不同的運用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與時數可累積合計,但僅限於從事「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之服務時間;「非」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之服務時數不計。
(二)計算日期:自90年1月22日至當年12月31日止。


伍、推薦資料裝訂規格:
一、志工個人或團隊推薦表連同證明文件或團隊報告等附件各1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以A4大小裝訂整齊,非A4大小之文件也應黏貼於A4紙張上一併裝訂,切勿散裝,照片應黏貼好,正本請使用彩色照片。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不實者,取消其獎項並追回獎座(牌),且3年內不得辦理推薦作業。


陸、評選程序:
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推薦資料予以審查,審慎評定當選之個人暨團體,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或電話訪問;總得獎志工個人數以最多60人為原則,志工團隊總得獎隊數以最多3隊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調整。


柒、獎勵:
凡經評定當選之優秀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隊),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公開表揚並頒發頒發獎座(牌)乙座(面)。


捌、獎項頒授:
一、績優個人:
提報同等獎項之頒授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高一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低一等次之獎項;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應於間隔3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之資格。
二、績優團體:
不限於曾接受表揚之志願服務團體(隊),但須間隔三年以上,並提出新的具體事蹟,同一事蹟務以一次為限。
三、已獲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表揚者,本局當年不再重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