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到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
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
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
許可證;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電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向新聞局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
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但因應劇本需要於本市
室內攝影棚拍攝等特殊情形,經新聞局核准者,亦得申請補
助。
二、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三十分鐘以上。
四、電視動畫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五、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及紀錄片在
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
六、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七、有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
外國影視業者申請補助,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者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
有違約情事。
二、申請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新聞局通知,於期限內繳回補助
款。
三、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申請補助影片之導演或其執導、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法國坎城影
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或其他
國際知名影展競賽類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或其他個人獎項者,不
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第七條 新聞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年度開始後始有
預算辦理者,得由新聞局隨時公告。
第八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
同意文件影本。
三、影片劇本。
四、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
五、過去實績說明。
六、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九條 前條第六款之回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永久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DVD以上規格)
影片,供本市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城市行銷
公益之用。
二、無償同意新聞局於影片正式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後,於非營
利活動中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或展示獲補助影片
,並以三次為原則。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
別圖樣。標示方式及識別圖樣由新聞局提供之。
四、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第十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新聞局通知補助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聞
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新聞局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
,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
後,無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
規定。
第十一條 新聞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
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新聞局核准者,不在此
限。
第十三條 受補助者應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一份、本市景點拍攝花絮
DVD十份及本市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新聞局申請審核。審核
通過者,應於新聞局通知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
成果報告書、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新聞局
辦理結案事宜。
審核未通過者,新聞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
撤銷補助。
第十四條 受補助者具有第六條第二項資格時,其回饋計畫、履約保證及
結案程序另以契約訂定。
第十五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撤銷補助許可,逕
行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
助款:
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補助契約約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新聞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