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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低碳校園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級學校運用自身優勢與特色,推
    動符合低碳概念之校園環境,達到低碳生活推廣與教學之功能,並朝
    向低碳校園的營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校園:指學校依能源方面、水資源方面、建築方面、廢棄物
      方面、運輸方面等五項指標能符合低碳校園指標標準,取得低碳
      校園認證。
(二)低碳校園認證: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低
      碳校園指標標準,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認證。


三、申請單位與條件:本市各級學校於申請期間得提出申請,申請案經審
    查通過者,核發低碳校園認證。


四、申請期間:由本府教育局另公告之。

五、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資料,逕寄本府教育局
    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資料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市低碳校園指標自評表。
    (三)書面補充資料並附完備成果說明。
    (四)減碳成果及效益分析。


六、審查驗證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成立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以書面
    、召集會議或現勘方式執行低碳校園認證之審查。


七、核發標準:申請單位經審查驗證後,得分八十五分以上者,核發低碳
    校園認證。


八、本府教育局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充說
    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九、本府教育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認證學校之實際情形,如有不
    符原申請內容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後,撤銷認證資格。


十、獎勵:取得低碳校園認證者,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功一次,
    其餘有功人員二至三人嘉獎二次。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