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中市立大墩文化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所屬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所屬場地包括演講廳、地下樓會議室、音樂
教室、視聽放映室、簡報室及兒童館演藝廳、歡樂劇場。
第三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活動時,得向本中心申
請使用所屬場地。
前項文化活動係指舉辦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
等相關活動。但音樂教室以舉辦音樂性質相關活動為限。
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所屬場地,應塡具申請書、計畫書及切結書,
於下列時間向本中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一、每年一月起受理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起受理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前項申請經本中心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二星期繳交場地使用規
費,經本中心發給使用憑單後,始得使用。
前二項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規費標準如附表。
使用開放時間由本中心另定之。
第五條 公益團體辦理非營利之公益講座,其場地使用規費得申請本中
心按五折計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主辦之活動。
二、本中心協辦或合辦非售票之公共利益性質文化活動。
第七條 申請使用之單位或個人,經核准後放棄使用時,除不可抗力之
情事致不能使用外,應於預定使用一星期前向本中心申報,其
保證金退還二分之一,已繳交場地使用規費全額退還;逾期申
報或未申報者,其保證金全數不予退還,已繳交場地使用規費
全額退還。
使用單位或個人未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本中心
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付,不足之數並追償
之。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其核
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推銷商品。
五、商業行為。但文化活動出售門票不在此限。
六、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七、毀損建築設備,經本中心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八、建築設備有毀損之虞,經本中心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九、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講座、佈道或法會儀式等。
十、一年內曾經使用本中心場地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情形經撤銷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保證
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 使用本中心所屬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
實依照本辦法及切結書規定使用,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
量,並負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場地恢復之責。
第十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場地使用規費標準,由本府依規費法規定送臺
中市議會備查並公告後生效,調整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