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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設置臺中市共
同管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
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或管線事業機關(構)提供之專款收入。
二、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撥入之款項。
三、共同管道預留及備用空間使用費之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助款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相關之費用。
二、本府共同管道委託專業機構代為管理維護所需費用。
三、共同管道管理所需非本府編制內之人事費用。
四、共同管道教育訓練、資訊管理及研究發展之費用。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依臺中市市庫管理規則規定,設立專戶存管。

第 6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悉依預算法、會計法、公庫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政府及管
線事業機關(構)原提供之資金比例返還之。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並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臺
中市審計室審核。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