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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及貫徹議場公開之精神,並保障發言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
、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議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以網路、有線電視台現場直播。
    前項影音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攝影。


第三條    本會議員得在會內觀看或聽取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第四條    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帶、錄音帶應於會內或委託有線電視播放,除經議長許可外,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第五條    會外人員不得要求播放議員發言錄影、錄音。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不得在議場擅自錄影、錄音。


第七條    本會議員得轉錄,播放其個人之錄影、錄音。
      質詢組議員共同要求時得轉錄、播放其等之錄影、錄音。


第八條    本會開會錄影、錄音應保存三十年。


第九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