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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實習生管理規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襄助各醫學院校培養未來衛生界之菁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在校生到局實習,以學習衛生行政之運作,並為達實習成效期能學以致用,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受理對象:
各大專醫學院校之醫學、醫務管理、藥學、護理、醫事技術、食品、營養及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之在校生。


三、實習日期:
(一)依各醫學院校於實習前2個月,函知本局提出申請。
(二)由本局相關業務科及衛生所依作業所需確定實習時間,並函復學校知照。


四、實習人數:
(一)每年接受各醫學大學、院校學生申請實習,並依各校申請順序至額滿為止;每梯次實習名額規劃如下:
1.   醫學系、醫務管理系:共2名。
2.   藥學系、食品系、營養系:藥學系3名、食品系及營養系共4名。
3.   護理系:依學校申請不限定名額。
4.   醫事技術系:4名。
5.   社工系、心理系等相關科系:共6名。
6.   公共衛生系:4名。
7.   其他科系:依各醫學院校及各業務科需求辦理。
(二)各校如需增加實習名額,由受理實習單位主管核定辦理。


五、實習單位:
依據學生就讀科系、實習目標、實習地點意願,安排於本局各業務科及各衛生所。原則規劃如下:
(一)醫學系、醫務管理系:醫事管理科、衛生所
(二)藥學系、食品營養系:食品藥物管理科、檢驗科、稽查科、衛生所
(三)護理系:保健科、醫事管理科(長期照護)、衛生所
(四)醫事技術系:檢驗科
(五)社工系、心理系等相關科系:心理健康科、衛生所
(六)公共衛生系:各業務科(疾病管制科、醫事管理科、保健科、心理健康科)、衛生所
(七)其他科系:依各醫學院校實習生及各業務科需求辦理。


六、實施程序及方法:
(一)接受各校申請核定實習人數,並請學校提出學生實習目標,據以安排實習單位。
(二)依學生科系分發至各實習單位,各實習單位應規劃實習課程並協助學生相關學習活動。
(三)實習結束前實習生需繳交實習心得報告及滿意度問卷(如附件1),以供本局規劃實習課程之參考。


七、實習評分標準:
(一)學校得依自訂實習成績考核標準,由本局考核其實習成績,未自訂者得依本局訂定實習考核標準考評之。
(二)本局實習評分標準: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三十五,學習能力佔百分之三十五,勤惰情形佔百分之二十,心得報告撰寫佔百分之十,合計總分一百分;實習成績未達六十分視為實習不及格。(如附件2)


八、出勤管理:
(一)實習生實習時間,依本局上下班時間辦理。
(二)無故曠職二日以上,視同實習不合格,應即停止實習,並由實習單位函知該校。
(三)請假應事先申請,非突發性事故不得於事後補辦。
(四)請假時數超出實習日數十分之ㄧ以上者視為實習不及格;必要時請假時數可提出補實習,惟以實習日數十分之ㄧ為限。


九、實習費用:(代收代付)
依照各醫學院校當年所定相關實習收費標準收費;若學校無訂定收費標準,毎一在校實習生每週收取實習費一百二十元(不足一週以一週計)。
實習費用於學生實習前由校方繳交;收取之費用,支付各實習單位使用並由各實習單位自行辦理經費核銷。


十、其它:
(一)實習期間之住宿、膳食及其它生活必須事項,由實習生自理,實習期間之安全應由所屬學校代為辦理保險。
(二)實習期間校方應指派指導老師不定期至實習單位輔導學生實習事宜。
(三)實習學生服裝儀容應整潔,不得任意在實習單位內遊蕩、大聲喧嘩、上網聊天、吸菸…等不良行為。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函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