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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勞工教育,倡導勞工終身學習,增進勞工生活知能,提高工作效能,發揮敬業精神,以促進勞資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申請本府補助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工會應向會員辦理勞工教育,且於每年年度開始二個月後,擬訂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核定,其實施計畫應載明實施方式、時數、時間、經費概算及教材。
成立未滿一年工會不得提出前項申請。


四、勞工教育實施時數,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其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如有不足部分,由各工會自行負擔。

五、勞工教育一般課程(二小時)及講師由本府排定;專業課程(二小時)及講師由承辦工會視實際需要,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勞工教育課程實施要點排定之。
前項課程時數逾四小時者,依比例排定之。


六、工會會員人數,以各工會前一會計年度決算時,會費收入之經常會費決算之會員人數為準。

七、本府主辦輔導各基層工會承辦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梯次:
1、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補助一梯次
2、工會會員人數五百零一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二梯次
3、工會會員人數一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二千五百人以下補助三梯次
4、工會會員人數二千五百零一人以上三千五百人以下補助四梯次
5、工會會員人數三千五百零一人以上,如辦理第五梯次時,應專案報本府核定。
(二)講師費:依據本府預算編審辦法講師鐘點費標準,以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
(三)教材文具費:依據工會所送計畫依實審核補助,文具費(含筆、筆記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份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四)誤餐費:依參加人數及講習天數,每人每餐補助新臺幣八十元,講習會辦理半日補助午餐或晚餐,辦理一日於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後結束者補助午餐、晚餐二餐。
(五)講習會參加人數,每梯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超出人數部分,由辦理之工會自行負擔;如因會員人數或施教場地等因素,經本府審查確認後,不受參加人數之限制,覈實補助。
(六)申請勞工教育補助經費每一工會每梯次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但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
(七)已由政府機關就同一勞工教育課程補助經費者,不予補助。
(八)其他:辦理勞工教育之相關必要費用。
 


八、各工會辦理勞工教育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將勞工教育成果報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及領據報府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限內報本府核銷,由各工會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前項辦理核銷之決算,如屬全部補助者,應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府轉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屬部分補助者,得由本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九、經補助之工會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府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者,追回補助款,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十、本府得派員訪視各工會執行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
前項訪查結果應列為次年度補助重要依據。


十一、本府每年度辦理勞工教育之考核,對成績優良之工會,由本府擇優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