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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以下簡稱本款項),應在代理市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


三、本款項除交還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外,餘額處理方式如下:
(一)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區、西區、東區、北區、南區、南屯區、西屯區、北屯區(以上簡稱本市八區)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
(二) 本市大雅區、太平區、大里區、霧峰區、潭子區、神岡區、大肚區、烏日區、龍井區、沙鹿區、梧棲區、清水區、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后里區、豐原區、石岡區、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以上簡稱本市二十一區)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但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之費用,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編入本局財產管理範圍。


四、本局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回收廢棄物變賣款項應扣除變賣所得款百分之三十之服務費用。但拾荒者得免收服務費用;餘額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市八區採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並由其依規繳納營業稅或得由本局代繳
(二)本市二十一區得採上項交還作業,或視實際情況採補助方式辦理。
前項款項交還作業,本局每半年辦理至少一次,且除拾荒者外,不得交還自然人。


五、本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之分配比率規定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三十七;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三。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二。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撥者,直接執行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十九;間接協助回收工作之人員分配百分之一。
本款項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撥獎勵金外,其餘由本局視業務需求依規定辦理。
第一項作為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工作人員每月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百分三十。獎勵金應包括三節慰問金(品)及其他獎勵方式所支付費用。但採國外觀摩旅遊活動之獎勵方式,應經本局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