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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設置臺中市區段徵收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其收支保管及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中市各區段徵收案應分別設置基金,以本府地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設立期間,自各該區段徵收案之基金奉准設立之日起至各該區段徵收案開發完成辦理財務結算之日止。


第五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三、向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本基金孳息。
六、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委託該金融機構承辦收支事宜。


第七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工程費用: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整地費及管理維護費。
二、地價補償費: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協議價購地價、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提供使用之地價款、有償撥用公地地價及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土地整理費: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或機械設備、人口搬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自動拆遷獎勵金、加成補償金、救濟金、地籍整理費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
四、貸款利息。
五、其他有關辦理本開發案所需經費。


第八條  區段徵收開發區內不涉開發成本但能促進開發區發展而有同步興建必要之公共建設經費,得納入本基金辦理財務結算。


第九條  本基金於財務結算後如有盈虧,依照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會計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