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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及場站規劃、捷運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土木建築之設計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運輸系統整合、公共設施之配合規劃、營運規劃、財務規劃、人力規劃、培訓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二、機電系統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設備、月台門、號誌、通訊、電力、電車線、通風、車輛、水電空調、自動收費系統、電梯、電扶梯、機廠設施之規劃、設計、採購、安裝、測試、審查、驗收、運轉、維修等事項。
三、捷運工程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工程路線、場站及附屬設施之先期調查、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工程之發包、施工管理及興建營運合約之合約管理等事項。
四、開發路權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工程員、技佐、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助理管理師。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