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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漁業行政課:漁業行政管理、水產養殖業輔導、漁民團體輔導事項、漁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及共同運
    銷輔導、漁業遭難急救助及補助、漁業資源保(培)育與調查、休閒漁業發展輔導、海岸資源管
    理、漁船(筏)檢丈及其他漁業行政等事項。
二、漁港管理課:漁港(業)設施維護管理、漁港(業)工程及其他漁港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